1、采用目測的方法檢查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安裝位置和標志信息上的箭頭指示方向是否與實際疏散方向是否與實際疏散方向相符。
2、在黑暗條件下,使照明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用照度計測量地面的低水平照度,該照度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3、操作試驗按鈕或其他試驗裝置,消防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4、斷開連續充電24h的消防應急燈具電源,使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同時用秒表開式計時;消防應急燈具主電指示燈應處于非點亮狀態,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5、使順序閃亮形成導向光流的標志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目測其光流導向應與設計的疏散方向相同。
6、使有語音指示的標志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其語音應與設計相符。
7、逐個切斷各區域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分配裝置,該配電箱或分配電裝置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8、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輸 ** 動控制信號,系統內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與聯動控制信號相對應的工作狀態,并應發出聯動反饋信號;對于設計有手動控制功能的系統,操作手動控制機構,使系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標簽:應急標志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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